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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优先采购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01日 12:58 海峡都市报 王烽
  今年4月1日起,福建省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经依法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设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条款,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具体分值。这是记者昨日从福建有关部门获悉的。

  此前,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还曾联合发文,就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关问题作相关说明,要求全省建立节能、减排产品优先采购、强制采购清单或目录管理制度,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

  根据补充通知,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给予相应评标项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实行优先采购;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强制采购的品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强制采购要求;对属于“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首购产品,采购人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首购。此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应报请有关部门核准。未按规定报请审核的采购项目,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要求提供海关报关单、使用外币报价等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的条款。

  关于公布预算价(最高限价)问题,通知称,采购人应在对市场行情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预算价,预算价不得高于近期同类产品的政府采购价,并作为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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