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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01日 15:16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90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策与经济手段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要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争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损失补偿机制和支持体系的建立,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三、要注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担保体系的整体效能。贯彻《通知》精神,积极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以探索再担保增加信用、分散风险、监督管理和行业优化的功能及实现方式。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风险预警与分散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整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规范规范、引导和监督。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在业务品种、操作规程、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完善规章制度,为担保业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建立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引导担保机构不断实现担保业理念、功能和产品的创新,实现与金融机构合作方式的创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开展信用评级与绩效考核,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和监控系统,促进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

  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将《通知》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贯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给予免征三年营业税政策,并研究提出其他水手政策。积极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共同防范与化解中小企业信贷等融资风险。要切实创造条件,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涉及的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保证担保业务的有序开展。

  六、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起责任,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必要的部门沟通与协调机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合力推进《通知》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对《通知》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doc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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