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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增加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16日 06:24 中国经济网 
  本报讯    为抑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出口,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22号公告,公布了2008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其中,新增了39个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 

  公告规定了这一目录执行的过渡期。新增禁止类目录的商品在今年5月5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明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这些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需内销的,企业须按我国有关规定缴纳缓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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